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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4-12-04 07:31: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罗书臻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对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化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值此《意见》发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体现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部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面对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的大潮,各级人民法院都立足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保障和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功能城乡关系。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根据《决定》精神,对推进城镇化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年3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规划》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文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今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随着规划的逐步推进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对于新型城镇化依法稳妥扎实有序推进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及时妥善化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法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问:《意见》对人民法院处理涉新型城镇化纠纷案件所应遵循的理念、原则以及追求的目标、效果是如何阐述的?
答:《意见》从“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等五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方面,《意见》要求,要坚持依法、平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要妥善审理涉及基本住房保障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加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研判国家政策导向,依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的拓宽。
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营造良好的融资创业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
在“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新居住区等居民区建设等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等民事、行政案件,为新型城镇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服务新型城镇建设的推进,维护安全规范的建筑市场、劳动市场等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载体服务功能提升。
在“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方面,《意见》要求,要高度关注资源开发、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问题,健全制度机制,加大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等制度,并通过执法办案、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及政策法律,推动形成生态环保良好社会氛围。
在“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保障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保障全体劳动者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慎重处理涉农土地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妥善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密切关注和全面掌握国家政策精神,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促进绿色、优质、安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要善于多种社会力量,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综合运用多种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问:《意见》对于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十分必要的。《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健全完善运行高效的审判工作制度,依法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依法支持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要依法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深化诉讼服务机制,全力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并综合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判绿色通道、司法救助等机制,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城镇化进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消弭社会不和谐因素。
《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体现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部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面对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的大潮,各级人民法院都立足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保障和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功能城乡关系。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根据《决定》精神,对推进城镇化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年3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规划》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文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今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随着规划的逐步推进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对于新型城镇化依法稳妥扎实有序推进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及时妥善化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法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问:《意见》对人民法院处理涉新型城镇化纠纷案件所应遵循的理念、原则以及追求的目标、效果是如何阐述的?
答:《意见》从“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等五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助力全体居民公平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方面,《意见》要求,要坚持依法、平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要妥善审理涉及基本住房保障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加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研判国家政策导向,依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的拓宽。
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营造良好的融资创业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
在“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方面,《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新居住区等居民区建设等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等民事、行政案件,为新型城镇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服务新型城镇建设的推进,维护安全规范的建筑市场、劳动市场等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载体服务功能提升。
在“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方面,《意见》要求,要高度关注资源开发、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问题,健全制度机制,加大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等制度,并通过执法办案、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及政策法律,推动形成生态环保良好社会氛围。
在“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保障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保障全体劳动者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慎重处理涉农土地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妥善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密切关注和全面掌握国家政策精神,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促进绿色、优质、安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要善于多种社会力量,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综合运用多种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问:《意见》对于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十分必要的。《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健全完善运行高效的审判工作制度,依法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依法支持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要依法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深化诉讼服务机制,全力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并综合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判绿色通道、司法救助等机制,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城镇化进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消弭社会不和谐因素。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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